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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3小课堂·社会保障篇(12)

发布时间:2023-08-22 18:10:40    来源:省本级12333  点击数:


编者按:

 “江西人社”微信公众号推出《12333小课堂》系列,梳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知识以及12333热线热点问题进行发布。如您有人社领域相关政策需要咨询,可以在留言区留言。


0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待遇抚恤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从2021年9月1日起,在职人员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髙为24个月。


0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待遇抚恤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从2021年9月1日起,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03:累计参保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抚恤金标准有何规定?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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