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
关于印发《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4 14:02:17    来源:  点击数: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鼓励和引导劳动者自主创业,推动我省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

2013年 81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规范、引导、扶持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和创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2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孵化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经确认可以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免费提供创业指导、小额贷款、融资服务、管理咨询、创业培训、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创业服务,具有完整组织体系和入驻退出机制,并有一支经营管理和技术开发专业队伍的实体。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并提供相关服务。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孵化能力、孵化效果和授牌部门的不同,设立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设区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被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授予相应级别的创业孵化基地牌匾,牌匾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事务代理服务;

  (三)协助创业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银行开户等相关开业手续;

  (四)提供项目推介和项目评估服务,引进投融资服务; 

  (五)协调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有关创业优惠政策;

  (六)建立孵化企业跟踪服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七)专业性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提供统一的财务管理、后勤、保安、保洁服务;

  (八)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与氛围。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应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各类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以及较大规模的旧房屋、厂房、楼宇改建或新建适合小企业聚集的创业场所,不得将现有市场划定区域作为孵化基地来认定。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可分生产加工型创业孵化基地和商贸型创业孵化基地等两类,具体标准为:

  (一)县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生产加工型创业孵化基地面积应在4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8家以上,吸纳就业70人以上;商贸型创业孵化基地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入驻主体不少于30家,吸纳就业100人以上;

  (二)设区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生产加工型创业孵化基地面积应在8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15家以上,吸纳就业150人以上;商贸型创业孵化基地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入驻主体不少于40家,吸纳就业120人以上;

  (三)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生产加工型创业孵化基地面积应在1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25家以上,吸纳就业260人以上;商贸型创业孵化基地总面积不少于3500平方米,入驻主体不少于50家,吸纳就业200人以上。

  各项制度健全、发展前景良好、孵化效果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提出建立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书面申请,并经考核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第七条  申请认定创业孵化基地,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

  (四)场地产权清晰,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五)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一般孵化周期不超过三年),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制度;

  (六)符合消防和卫生等安全基本条件。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填写《江西省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申请设区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填写《江西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2);申请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填写《江西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3);

  (二)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资质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房地产证明等;

  (三)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管理人员名单(附件4);

  (四)基地创业企业、个体经营户及其吸纳就业人员名册;

  (五)基地内入驻企业、个体经营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六)创业者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协议;

  (七)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创业服务情况、入驻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以上材料用A4纸装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235项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接到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

  (一)申请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考核,并报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二)申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考核,并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三)申请省级创业示范孵化基地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十条  经考核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若无异议,即可认定为相应级别的创业孵化基地,授予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并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章  创业实体的入驻与退出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创业实体入驻,征集信息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发布。

  第十二条  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创业实体入驻时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不能超过1年,     如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应在半年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生产加工型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内,吸纳就业人员不少于8人;

  (四)商贸型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内,吸纳就业人员不少于3人;

  (五)创业实体负责人已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 

  (六)高校毕业生、退伍士兵、下岗失业人员、城市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未就业人员、农村失地人员、返乡农民工等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附件5);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及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创业计划书;

  (四)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关资信证明等。

  第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收到以上入驻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初审,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公示七天。若无异议,签订正式入驻合同。

  第十五条  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获准入驻后,新注册的,应将注册地登记在创业孵化基地;已注册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注册地变更至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六条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入驻合同的,应及时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七条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根据发展需要,经批准可提前退出创业孵化基地,预收的房屋租金予以退回;未经批准擅自退离的,其房屋租金按租赁合同办理。

  第十八条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和其他组织,不得自行出让或转让租赁厂房。

  第十九条  在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  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各级财政根据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实体的效果,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资金扶持创业孵化基地;

  (二)创业孵化基地按有关规定免费开展创业培训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符合有关规定的,还可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及就业见习补贴等;

  (三)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四)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除享受相关创业扶持政策外,可给予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以下政策:

  (一)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费减免、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政策;

  ()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贴;

  (四)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全省创业孵化基地管理、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等工作,掌握全省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动态,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总结和推广各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经验。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创业孵化基地的建立、孵化政策的落实、相关补贴的享受等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的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在每季度结束前3天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当季的《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及用工情况表》(附件6)、《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情况一览表》(附件7)。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前1天汇总《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情况统计表》(附件8),并上报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含市本级)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天上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部门应按照《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考核暂行标准》(附件9),每年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的,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收回创业孵化基地牌匾,终止对该基地的扶持政策:

  (一)创业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不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入驻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的;

  (三)孵化成功率低于50%(入驻创业实体正常经营一年为孵化成功)

  (四)连续两年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年1220日前,将本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及考核情况上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第二十八条  根据相关规定,属国家限制行业的,创业孵化基地不予准入。

  第二十九条  在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孵化期满,必须退出孵化基地,由创业孵化基地吸纳新的创业实体入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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